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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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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文件

辽安协〔2011〕1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评价机构:

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及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所有会员单位共同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1.概述

1.1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包括各行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服务收费。

1.3所有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降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4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及各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制定。

2.收费原则

2.1本意见规定了安全评价的收费下限,对评价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安全评价具体收费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收费标准。

2.3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安全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中不包括评价报告审查费用、必要的检验、检测费用,评

价单位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收费基本标准

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而确定。

3.1安全预评价

3.1.1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为计费依据,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不同类

别工程的复杂程度,分档计算评价费用。

3.1.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3.1.2.1露天矿及其采选业

露天矿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增加生产规模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生产规模(万吨/年)

5以下 2

5-10 0.6 2-5

10-30 0.15 5-8

30-50 0.1 8-10

50以上0.09 10以上

注:1.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含50米)评价费加收10%;

2.凹陷式开采每负30米,评价费加收10%;

3.采石场收费可适当减少;

4.生产规模在区间内的项目评价费=最低收费标准+(项目的生产规模-表中相应的

生产规模下限)×增加生产规模的系数。

3.1.2.2井工及其采选业

井工开采评价最低收费标准4万元。

增加生产规模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

生产规模(万吨/年)

5以下 4

5-10 0.4 4-6

10-25 0.27 6-10

25以上0.25 10以上

注:1.设计为三个中段以下的井工行业,以此为收费标准,超过三个中段的,每增加一个中段,收费标准费用增加10%;

2.根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收费标准费用增加10%;

3.利用原有巷道重新设计开采的,收费标准费用增加10%;

4.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参照3.1.2.1。

3.1.2.3尾矿库

尾矿库评价最低收费标准4万元。

等别库容坝高调节最大系数(K1)收费区间(万元)

五等库0.5 4-8

四等库0.25 8-12

三等库0.75 12-30

二等库二等库等级和风险较高,价格较固定30-50

一等库国内现暂无一等库协商定价

注:1.库容坝高调节系数计算方法为,K=(V/V1+ H/H1)×K1。

其中:V、V1分别为实际库容和同级别最大库容;H、H1分别为实际坝高和同级别最大坝高;K1取值见上表;

2.尾矿库预评价、现状评价评价费计算公式为:

评价费=对应等别收费区间最低费用×[库容坝高调节系数(K)+1];

3.尾矿库评价最低收费4万元,上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为预评价、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验收评价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0-20%。

3.1.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

3.1.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3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计费标准(万元)

0.1以下 3

0.1-0.2 3-4

0.2-1 4-10

1-2 10-30

2-10 30-70

10-50 70-160

50亿以上160-280

注:评价费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按计费标准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1.3.2管道运输业

1)长输原油、成品油、燃气管线长度10km起价5万元,每增加1km,评价费增加1500元,上不封顶。

2)水、热气管线长度10km起价3万元,每增加1km,评价费增加1000元,上不封顶。(3)项目工程中的站场、阀室辅助设施的评价费另行计算,按本意见3.1.4.1执行。

3.1.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

3.1.

4.1 石油加工﹑炼制业

计费标准(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0.1以下 3

0.1-0.2 3-4

0.2-1 4-9

1-2 9-30

2-10 30-65

10-50 65-150

50亿以上150-200

注:建设项目的评价费用根据投资额按计费标准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1.

4.2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计费标准(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0-0.05 3

0.05-0.1 3-4

0.1-0.2 4-5

0.2-1 5-10

1-2 10-16

2-5 16-31

5-10 31-46

10- 46以上

注:1.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三个以上,增加费用10%;

2.评价费用根据项目投资额按计费标准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1.

4.3燃气生产及供应﹑炼焦业

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3万元。

计费标准(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0-0.2 3

0.2-1 3-9

1-2 10-16

2-10 16-31

10- 31以上

注:1.如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每增加一种副产品,收费加收1万元;

2.评价费用根据项目投资额按计费标准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1.5危险化学品经营

3.1.5.1油库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库级

五级库 3

四级库 4

三级库 5

二级库 6

一级库7

注:库容10万m3以上的油库,以3.1.4.2评价费用标准参照执行。

3.1.5.2加油站

二、三级站:5000元

一级站:7000元

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分别收费。

3.1.5.3加气站及加油、加气联合站

三级站:1万元起价

二级站:1.2万元

一级站:2万元

注:预评价和现状评价分别收费。

3.1.5.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仓储)

3000元起价(含5个品种),每增加一个品种,增加500元;品种数量达到30个以上(不含30个),协商定价。

3.1.5.5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仓储)

1万元起价(1个品种),每增加一个品种,增加1000元;品种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不含10个),协商定价。

3.1.5.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

设立评价和经营许可证评价,分别参照3.1.4.2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3.1.5.7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仓储)

按照3.1.5.6评价收费标准增加20%执行。

3.1.5.8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有仓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个仓储库)最低收费2万元起价。每增加一座仓库增加1万元,上不封顶。

3.1.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0.05-0.1 2

0.1-1 0.1 2-12

1-5 0.02 12-20

注: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参照3.1.3.1。

3.1.7水力工程、水力发电业

水力工程、水力发电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10万元。

增加机组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

单机容量

≤50MW 0.3 10 >50MW,≤250MW 0.4 15

250MW 0.4 20

注:1.本收费价格指水力发电工程;

2.其他水力工程参照最低标准执行。

3.1.8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12万元。

单机容量增加机组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100MW等级及以下0.2 12

200MW等级0.2 16

300MW等级0.2 20

600MW等级0.2 25

800MW等级及以上0.2 30

注:1.本收费价格指煤发电;

2.燃气发电机机组,在此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

3.供热锅炉房参照100MW等级及以下火力发电执行。

3.1.9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

单个风电场/太阳能电厂最大装机容量含变电站加收的系数

最低收费标准

(万元)

≤50MW 0.5 10 >50MW,≤100MW 0.4 15 >100MW 0.3 20

3.1.10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0-0.1 2

0.1-0.2 0.1 2-3

0.2-0.5 0.1 3-6

0.5-1 0.06 6-9

1-2 0.05 9-14

2-5 0.02 14-20

5-10 0.008 20-24

10- 0.007 24以上

注: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参照3.1.3.1。

3.1.11铁路、港口、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

铁路、港口、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3万元。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投资规模(亿元)

0-0.1 3

0.1-0.2 0.1 3-4

0.2-0.5 0.1 4-7

0.5-1 0.06 7-10

1-2 0.05 10-15

2-5 0.02 15-21

5-10 0.008 21-25

10- 0.006 25以上

注: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参照3.1.3.1。

3.1.12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投资规模(亿元)

0-0.1 2

0.1-0.2 0.1 2-3

0.2-0.5 0.1 3-6

0.5-1 0.06 6-9

1-2 0.05 9-14

2-5 0.02 14-20

5-10 0.008 20-24

10- 0.007 24-

注: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参照3.1.3.1。

3.1.13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及其他行业

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及其他行业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增加投资额加收的系数(%)最低收费标准(万元)

投资规模(亿元)

0-0.1 2

0.1-0.2 0.1 2-3

0.2-0.5 0.1 3-6

0.5-1 0.06 6-9

1-2 0.05 9-14

2-5 0.02 14-20

5-10 0.008 20-24

10- 0.007 24以上

注: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参照3.1.3.1。

3.2验收评价、现状评价评价费用

验收评价、现状评价费用在3.1安全预评价的基础上增加20%。

4 其他

4.1对拖欠评价费用的被评价单位,评价机构应通报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他会员单位。在该单位未付清欠款的之前,其他会员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服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未达到合同要求;

2)由于评价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

4.2本意见由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及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所有会员单位共同编制,经讨论通过后,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4.3本意见为最低价格,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一经核实由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4.4 本意见解释权归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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